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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制與法治



李貞秀國籍事件專題研究報導:從個人資格爭議到國家法治危機的全面剖析

Updated: 2026-02-19
Release on:2/20/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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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言



在2026年農曆新年伊始,台灣政壇爆發一場前所未有的國籍風暴——李貞秀國籍事件。這位民眾黨不分區立法委員的就職資格爭議,不僅牽涉一位陸配新住民的個人命運,更深刻暴露中華民國在處理兩岸身分轉換時的法律困境、行政與立法權力衝突,以及國家安全與民主包容之間的艱難平衡。本報導將基於公開報導、官方聲明及法律分析,全面詳解事件始末、法律核心爭點、司法救濟途徑、與蕭美琴國籍爭議之比較、對國家法治的深層危機,以及未來防範建議。透過5000字的深度剖析,我們試圖從個案出發,探討台灣在兩岸特殊架構下如何守護憲政民主與主權完整。



李貞秀事件起源於其就職前夕的國籍質疑。內政部及陸委會認定她未完成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程序,違反《國籍法》及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,進而要求立法院解職。但立法院長韓國瑜以保障立委問政為由,迄今未有實質作為,此一僵局已讓爭議從資格認定演變為憲政危機。事件不僅放大新住民參政權的社會討論,更讓中國大陸透過拒絕退籍申請,實質干預台灣民主程序。以下將逐層剖析事件全貌,旨在提供讀者完整視角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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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背景與發展歷程



李貞秀,1973年生於中國湖南省,1993年因婚姻來台定居,1999年取得台灣定居許可並設立戶籍。此後,她在台生活逾30年,育有五名子女,並積極投入社會運動與政治。2020年加入民眾黨,2023年經不分區海選入選立委名單,遞補成為首位陸配立委。她的從政之路原本象徵台灣民主的包容性,但就職前夕爆發的國籍爭議,迅速將其推向風口浪尖。



事件爆發點可溯及2025年3月。李貞秀聲稱當時返陸完成戶籍註銷,並繳交除籍證明給陸委會。但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公開質疑該文件格式異常、不符中國官方慣例及其他陸配案例,且與2004年《兩岸條例》單一戶籍制實施前的法律沿革矛盾。梁文傑強調,李貞秀真正完成除籍的時間點落在2025年,意味她在2023年登記參選時仍具雙重戶籍,違反參選資格要件。



2026年2月3日,李貞秀在立法院宣誓就職,內政部隨即發函要求其提交放棄中國國籍書面證明,並限期至2月13日回覆。內政部連續三度發函,態度強硬,認定她就職時仍具中國國籍,違反《國籍法》第20條。陸委會則從《兩岸條例》切入,主張其參選資格有重大爭議。李貞秀多次公開回應,強調1999年已註銷湖南戶籍,出示機票、高鐵票及除籍證明,並哽咽表示「陸配不是外國人,是台灣人的妻子、媽媽,是台灣的一分子」。她更授權陸委會代辦放棄程序,但遭梁文傑拒絕,理由是無代辦服務,且中國從未受理過類似申請。



中國國台辦的表態進一步升溫爭議。以「一個中國原則」為由,國台辦拒絕受理李貞秀退籍申請,讓她陷入「想放棄卻放不掉」的困境。這不僅是對個案的操控,更可能成為中國針對台灣政治人物的常態化工具。立法院長韓國瑜則公開表示「保障每位立委問政是我的天職」,未有解職作為,引發行政與立法對抗。內政部揚言若持續未回應,可拒絕提供李貞秀機密文件,甚至不排除送憲法法庭處理。



至2026年2月19日,事件已從資格爭議擴大至司法層級。部分民眾及團體提起當選無效之訴,質疑李貞秀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;媒體與學者則批評韓國瑜知法犯法,將保障成員凌駕於守法義務之上。整起風波反映台灣社會對新住民參政的矛盾態度:一方面肯定其貢獻,另一方面擔憂國家安全漏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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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核心爭點剖析



李貞秀國籍爭議涉及多部法律的交互適用,形成極其複雜的法理糾葛。首先,《國籍法》第20條第4項明定,擬任立法委員等特定公職者,若兼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,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,並於就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。若未完成,任用機關(立法院)應予解職。這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在確保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單一忠誠,避免利益衝突或外國干預。內政部視中國大陸為「外國」,要求李貞秀提供放棄證明,但她僅能出示申請遭拒的文件,無法取得正式喪失證明。內政部因此認定她在2月3日就職時資格不符,應立即解職。



其次,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9-1條規定,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,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選舉、擔任公職權利。第21條則要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設籍滿10年,方得登記參選公職。陸委會認定李貞秀直到2025年3月才繳交除籍證明,意味她在2023年登記參選時仍具雙重戶籍,不符合資格要件。此一認定若經司法確認,將直接導致當選無效之訴,效力遠超單純解職。梁文傑更指出,李貞秀提供的1999年除籍證明與其他陸配案例格式不同,質疑其時序真實性。



最後,《國籍法》與《兩岸條例》的適用順序及解釋空間成為爭辯焦點。部分聲音主張,中國大陸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下並非「外國」,因此不適用一般外國國籍的放棄要求;但主流法律見解認為,一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,即應排除任何其他法域的身分歸屬,否則違反忠誠義務原則。這種法理解釋分歧,讓事件從個案上升為制度性挑戰。中國《國籍法》不承認中華民國為外國,故不予受理退籍;台灣則堅持單一忠誠,讓李貞秀陷入法理死結。



此外,宣誓程序本身也引發違法質疑。立法院在明知內政部質疑、未收到完整證明的情況下,仍讓李貞秀完成宣誓,此舉被批評違反法定就職前審查義務。依《國籍法》,任用機關負有形式與實質審查責任,若明知要件未備卻放行,等同越權行為。韓國瑜的「保障問政天職」說法雖具政治考量,但法律上難以豁免,因為資格要件優先於問政保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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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覆核途徑與程序公義



中華民國法制提供多重司法救濟途徑,允許對李貞秀立委資格提出覆核,以法治及程序公義解決爭議。最直接途徑為當選無效之訴。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》第2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21條規定,若候選人於登記參選時不具資格,或當選後資格欠缺,可由選舉人或檢察官向法院提起訴訟。一旦法院認定李貞秀參選時具雙重戶籍,即可溯及既往宣告當選無效,無需立法院解職。此途徑由地方法院受理,可上訴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,過程需時數月至數年,但效力最強。已有多位議員參選人赴檢署告發李貞秀偽造文書,預示司法介入即將展開。



行政訴訟為另一選項。若立法院作成解職處分,李貞秀可提起撤銷訴訟,主張程序瑕疵;若拒絕解職,內政部可主張怠惰職權,循行政救濟途徑。過去雙重國籍醫師免職案經大法官釋字第768號確認合憲,顯示司法對忠誠原則的嚴格把關。李貞秀案若進入行政法院,法院將審查是否符合「就職前辦理放棄」要件,中國拒絕受理不能豁免。



憲法法庭釋憲為最終層級。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,若院際爭議持續,可能需憲法法庭處理。此途徑適用於法律適用疑義,如中國身分是否視為「外國國籍」。聲請可由行政院、立法院或立委提出,若大法官認定《國籍法》適用合憲,李貞秀資格難以維持。



這些途徑強調程序公義,避免行政恣意或政治操作。透過司法覆核,能確保證據審查公正,填補法理灰色地帶,維護國家安全。



對韓國瑜的處理亦可循類似途徑。韓國瑜被批妄顧程序公義,由法治轉向人治,涉及越權失當。其免職主要靠國會內部,如不信任投票或彈劾,法院直接介入有限。除非觸及刑事責任(如瀆職),否則難以除去主席位。但若其決定導致行政怠惰,內政部可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履職,監察院可調查彈劾。媒體批評韓國瑜護航李貞秀忽略資格要件,形同知法犯法,侵蝕公信力。此一處理需回歸法治,避免人治干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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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蕭美琴國籍爭議之比較



李貞秀案常與2023-2024年蕭美琴國籍爭議比較,兩案均涉雙重國籍與公職資格,但本質差異顯著。蕭美琴1971年生於日本神戶,父親為中華民國國民,母親為美國人,出生即具雙重國籍。依《國籍法》屬人主義,她的國籍自出生即有,從未中斷。爭議源於她長期海外生活,未設戶籍,使用華僑護照。2000年擔任國策顧問時,她聲明暫未放棄美國籍,以免成無國籍人士,此說法被斷章取義,質疑她「只有美國籍」。



事實上,蕭美琴2002年就職立委前放棄美國籍,美國聯邦公報公布名單,證明完成程序。自此僅具單一國籍,順利參選副總統。中選會及內政部確認資格合法,駁斥回復國籍質疑。蕭美琴案以事實澄清收場,強化單一忠誠原則。



相比之下,李貞秀案涉及中國大陸身分,受《兩岸條例》規範,中國拒絕退籍,形成制度困境。蕭美琴為一般外國國籍,放棄可行;李貞秀則因中國《國家情報法》引發忠誠疑慮。兩案差異凸顯兩岸法律斷層:前者已解決,後者暴露台灣在民主與安全間的平衡難題。蕭美琴案證明系統能處理一般國籍爭議,李貞秀案則需修法填補漏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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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國家法治的危機與深層影響



李貞秀事件暴露台灣國家法治的結構性脆弱。首先,行政與立法衝突讓法律執行陷入僵局,內政部要求解職卻無實權,立法院若持續不作為,將損害行政公信力與法治威信。其次,中國透過拒絕退籍,取得干預台灣民主的槓桿,此權力不對稱威脅主權完整。中國《國家情報法》要求公民配合情報,若李貞秀仍具中國國籍,即可能洩露國會機密,構成系統性風險。



更深層影響在於社會信任崩解與族群對立。新住民群體視事件為歧視,本土派則擔憂安全漏洞,放大裂痕。事件凸顯「寬進嚴出」矛盾:陸配國籍轉換寬鬆,但公職即觸紅線。若不修法,類似爭議將重演,外部勢力可操弄內政。



韓國瑜的角色加劇危機,其護航行為被指人治干預,弱化分權原則。長期而言,將傷害台灣團結與民主穩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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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來防範建議與制度改革



為避免類似事件重演,應建立中選會、內政部、陸委會聯合預審機制,在登記階段查核國籍狀態。修訂《國籍法》或《兩岸條例》,明確中國身分處理原則,填補灰色地帶。強化事實查核,避免假訊息操弄。同時,推動新住民教育,提升參政意識,兼顧包容與安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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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FAQ



問題一:李貞秀真的在1999年就註銷中國戶籍了嗎? 李貞秀主張已完成,但陸委會認定文件異常,真正時間為2025年,參選時具雙重戶籍。



問題二:中國不讓放棄國籍,台灣能否豁免? 不能,中國拒絕不能豁免,否則讓對岸擁有否決權。



問題三:宣誓是否無效? 若資格欠缺,宣誓可被認定無效,透過當選無效之訴處理。



問題四:韓國瑜可否被除去主席位? 主要靠國會彈劾,法院間接追究越權責任。



問題五:如何以司法解決爭議? 透過當選無效之訴、行政訴訟及釋憲,確保程序公義。



李貞秀國籍事件是台灣民主的鏡子,反映兩岸法律斷層與內部矛盾。透過司法覆核與制度改革,方能化解危機,守護法治與主權。事件提醒我們,民主包容需以安全為前提,否則將成外部勢力漏洞。未來,台灣需在開放與防衛間尋找平衡,確保每位公民參政權利不被政治化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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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:延伸討論與來源



事件凸顯全球雙重國籍趨勢下,台灣的特殊挑戰。比較國際案例,如美國公職雙重國籍禁止,台灣可借鏡強化機制。同時,社會需理性討論,避免族群對立。



Yahoo新聞(2026年2月13日)。〈27年前已除籍!李貞秀哽咽「陸配不是外國人」 授權陸委會代辦放棄國籍〉。取自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27%E5%B9%B4%E5%89%8D%E5%B7%B2%E9%99%A4%E7%B1%8D-%E6%9D%8E%E8%B2%9E%E7%A7%80%E5%93%BD%E5%92%BD-%E9%99%B8%E9%85%8D%E4%B8%8D%E6%98%AF%E5%A4%96%E5%9C%8B%E4%BA%BA-%E6%8E%88%E6%AC%8A%E9%99%B8%E5%A7%94%E6%9C%83%E4%BB%A3%E8%BE%A6%E6%94%BE%E6%A3%84%E5%9C%8B%E7%B1%8D-072813171.html



The Initium(2026年2月16日)。〈評論|從李貞秀到國籍法修法:台灣如何在安全與民主之間尋找平衡?〉。取自:https://theinitium.com/20260216-opinion-tw-law-nationality



台灣事實查核中心(2023年12月2日)。〈蕭美琴國籍澄清〉。取自:https://tfc-taiwan.org.tw/fact-check-reports/migration-9959


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8號(2018年)。取自: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429-66670-8f896-1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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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貞秀國籍事件專題研究報導:從個人資格爭議到國家法治危機的全面剖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