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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主的盾牌還是自由的枷鎖?台灣《反滲透法》實施五年的沈思錄與修法前瞻

Updated: 2026-02-19
Release on:2/17/20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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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章:迷霧中的防線



在民主理論的長河中,英國哲學家卡爾·波普爾曾提出一個至今仍困擾著無數民主社會的難題:他被稱為「寬容的悖論」。簡單來說,就是一個真正寬容的社會,是否應該對不寬容的勢力保持寬容?當寬容成為自我毀滅的工具時,社會是否有權利設下防線?這個看似抽象的哲學問題,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,卻以一種極為具體的形式呈現在全體公民面前——那就是二○一九年底通過的《反滲透法》。這部法律的誕生,標誌著台灣在面對「境外勢力干預」的威脅時,選擇了一條介於「防衛」與「限制」之間的鋼索。而五年後的今天,當我們回望這部法律的足跡,必須誠實地問一個問題:我們,究竟是更安全了,還是更不安了?



回顧立法的那一刻,台灣社會正處於一種集體的焦慮之中。香港的修例風波才剛剛落幕,太陽花學運的記憶依然清晰,而中國大陸對台灣的各種施壓手段——從軍機繞台到經濟脅迫——無時無刻不在刺激著台灣民眾的神經。在這種「亡國感」蔓延的氛圍下,《反滲透法》的立法被許多人視為「及時雨」,被期待能夠成為守護台灣民主制度的最後一道防火牆。然而,法律一旦通過,它就不再只是紙上的文字,而是會在現實生活中產生意想不到的漣漪。五年過去了,這部法律究竟發揮了什麼樣的作用?它是否真的阻擋了所謂的「境外滲透」,還是在無形中傷害了那些它應該保護的人民?這些問題,值得我們以更冷靜、更深入的視角來審視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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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:數據與現實的落差——五年執法實錄



如果要客觀地評價《反滲透法》實施五年來的成效,我們首先必須面對的是冰冷的統計數字。根據法務部公布的資料,這五年來,全國各地檢署受理的反滲透法案件數量雖然看似不少,但實際起訴與定罪的比例,卻呈現出一種令人玩味的「雷聲大雨點小」現象。許多案件在經過調查後,最終以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方式結束,真正能夠進入法院審理並定罪的案例,可說是屈指可數。這種現象背後反映的,是法律適用上的種種困難:什麼樣的行為才構成「滲透」?什麼樣的關係才能被認定為「受滲透來源指示」?當這些構成要件在具體案例中變得模糊時,檢察官往往只能選擇最保守的處理方式,以免造成更大的社會爭議。



然而,法律存在的本身,就已經產生了超越起訴與定罪的「震懾效果」。這種現象,我們可以稱之為「寒蟬效應」。在《反滲透法》的陰影下,許多基層的兩岸交流活動開始出現「自我審查」的現象。里長們不敢再組團赴大陸參訪,因為擔心被扣上「接受敵對勢力資助」的帽子;宮廟的交流活動變得謹慎萬分,生怕某一個紅包、某一個接見就被解讀為「滲透行為」;學校與大陸學校的學術合作計畫,也因為種種顧慮而胎死腹中。當正常的民間交流因為恐懼而倒退時,這部法律的初衷——保護台灣的民主自由——反而在無形中被自己的副作用所侵蝕。這不得不讓我們深思:法律的目標究竟是「防患於未然」,還是「別傷害無辜」?



更值得關注的,是那些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帶的「模糊地帶」。什麼樣的交流是「正常」的,什麼樣的交流又算是「滲透」?這個問題在法律條文中並沒有給予足夠明確的答案。當一位台商因為商業需求而與對岸官員有所往來時,這是否構成「受滲透來源指示」?當一位學者因為學術研究需要而接受大陸方面提供的研究經費,這是否屬於「接受滲透來源資助」?這些問題,在每一個具體案例中,都可能因為執法者的裁量權而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。而這種不確定性,正是讓廣大民眾感到不安的根本原因。法律原本應該是社會穩定的基石,但當法律本身充滿了模糊與不確定時,它反而成為了另一種恐懼的來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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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:他山之石——國際代理人法的比較視野



要評價《反滲透法》的得失,我們不能只將目光局限在台灣島內,而應該將視角擴展到整個國際社會。長期以來,如何防止外國勢力干預內政,是許多民主國家共同面對的課題。不同的國家,根據自己的歷史背景、法治傳統與地緣政治局勢,發展出了不同的制度設計。這些「他山之石」,或許可以為台灣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與反思。美國的《外國代理人登記法》(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,簡稱FARA),可以說是這個領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之一。這部於一九三八年制定的法律,要求替外國政府或組織進行政治活動的個人或機構,必須向司法部進行登記並定期申報其活動。值得注意的是,FARA的精神並非要「禁止」這些活動,而是要「透明化」這些活動,讓民眾能夠知道誰在外國勢力的影響下進行政治操作。這種「陽光法案」的設計理念,與台灣《反滲透法》的「禁止」導向,有著根本性的差異。



澳洲的模式同樣值得關注。二○一八年,澳洲通過了《反外國干預法》(Foreign Interference Legislation),专门针对来自外国政府的隐蔽干预行为。这部法律的制定背景,与澳洲近年来面对的中国渗透问题密切相关。澳洲的经验顯示,這類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引發「寒蟬效應」的批評——許多人因為擔心被標籤為「外國代理人」而自我審查,學術界與商界與外國的正常往來也受到影響。這種情況,與我們在台灣觀察到的現象,可說是如出一轍。澳洲的經驗也告訴我們:法律的存在,並不能自動解決問題,關鍵在於如何設計一套既能有效防範威脅,又不會過度限制公民自由的制度。



台灣的困境,在於我們無法完全複製任何一個國家的模式。美國與澳洲面對的,是一般意義上的「外國干預」,但台灣面對的,是一個聲稱擁有台灣主權、從未放棄武力犯台的「特殊對象」。這種特殊的兩岸關係,使得台灣的反滲透法制必須在「一般國與國關係」的框架之外,尋找自己的定位。然而,正因為沒有現成的答案可循,我們更需要以開放的心態,不斷檢視與修正這部法律的不足之處。五年,是一個足夠長的時間讓我們冷靜下來,重新思考:這部法律當初的設計,是否真的符合台灣的需要?是否有更好的方式來達到同樣的目標?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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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:法治精神的拷問——結構性缺陷檢視



法治的核心精神,在於「明確性」與「可預測性」。一部好的法律,應該能夠讓公民清楚地知道什麼可以做、什麼不能做,而不是讓人民生活在恐懼之中,不知道自己的哪一個行為可能觸犯法律。然而,遺憾的是,《反滲透法》在這兩個關鍵指標上,都存在著明顯的缺陷。首先,是「滲透來源」的定義問題。法律中所使用的「滲透來源」一詞,涵蓋範圍極廣,從外國政府到敵對勢力,從政治組織到經濟實體,都可以被納入這個範疇。這種過於寬鬆的定義,雖然賦予了執法機關更大的彈性空間,卻也讓一般民眾難以捉摸自己的哪些行為可能觸法。當「滲透來源」的邊界如此模糊時,法律所能提供的「行為指引」功能,就大打折扣。



其次,是「指示」、「委託」與「資助」等關鍵構成要件的模糊性。什麼樣的互動可以被稱為「受指示」?什麼樣的金援可以被認定為「資助」?這些問題在法律條文中沒有給予足夠具體的解釋,留下了很大的解釋空間。不同的法官、不同的檢察官,可能對同一個行為做出截然不同的法律評價,這對於法治的「一致性」與「可預測性」而言,無疑是一大傷害。更令人擔憂的是,在「國家安全」的大旗下,被告的訴訟防禦權是否受到了不必要的限制?當案件的審理涉及「國安」機密時,被告是否能夠充分知悉對自己不利的證據?是否能夠聘請律師為自己辯護?這些程序正義的問題,必須得到更多的關注與討論。



最後,是行政裁量的權力邊界問題。在《反滲透法》的執行過程中,行政機關——特別是國安相關單位——扮演著重要的角色。他們負責認定哪些組織或個人屬於「滲透來源」,哪些行為可能構成「滲透活動」。這種認定,往往是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的,缺乏足夠的外部監督與救濟機制。當行政機關拥有過大的裁量權,而這種裁量的結果又可能對公民的自由造成重大影響時,我們就必須問:是否有足夠的機制來防止這種權力的濫用?法治的精神要求权力必须受到约束,而不是不受监督地任意行使。這些結構性的缺陷,或許正是五年後我們必須認真面對與檢討的核心問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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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:被這部法律改變的人們——人性視角



法律從來不是抽象的條文,它的每一個字,最終都會落在具體的人身上。當我們在討論《反滲透法》的成效與得失時,不應該忘記那些在這部法律陰影下生活的普通民眾。讓我們把鏡頭拉近,去看看那些被這部法律改變的人與家庭。有一位基層的里長,多年來一直熱心於社區的兩岸交流活動。他曾多次組團帶領居民赴大陸參訪,增進彼此的了解與友誼。然而,《反滲透法》實施後,他開始收到種種「關切」的電話,詢問他與大陸方面接觸的種種細節。雖然最後並沒有被起訴,但那種被懷疑、被調查的經歷,已經在他心中留下了難以磨滅的陰影。他開始害怕接電話,害怕参加任何可能引起誤會的活動,甚至開始怀疑自己多年來堅持的兩岸和平交流理念,是否已經過時。這樣的故事,或許只是無數案例中的一個,但它所呈現的人性掙扎,卻是任何法律分析都無法忽視的現實。



同樣受到影響的,還有那些往返於兩岸之間的台商群體。對於許多台商而言,大陸是他們事業發展的重要市場,與當地政府和企業的往來,是再正常不過的商業行為。然而,《反滲透法》的存在,讓這些看似單純的商業活動蒙上了一層陰影。他們時常擔心,自己與大陸方面的任何接觸,都可能被解讀為「受滲透來源指示」或「接受滲透來源資助」。這種恐懼,不僅影響了他們的商業決策,也影響了他們的家庭生活。有台商無奈地表示,現在每次從大陸回台,都會有一種「回來接受審問」的感覺,深怕說錯了什麼話就被扣上帽子。這種心理壓力,是法律制定者當初始料未及的。



當法律開始侵蝕人與人之間的基本信任時,它所帶來的傷害,往往比它所要防範的威脅更加深遠。《反滲透法》的實施,在某種程度上,已經在台灣社會中製造了一種「相互猜疑」的氛圍。人們開始用懷疑的眼光看待那些與大陸有接觸的人,開始擔心自己的親友是否「被滲透」,開始不敢暢所欲言地表達自己對兩岸交流的看法。當「綠色恐怖」或「紅色滲透」成為每次選舉的動員口號時,我們不得不問:這部法律的實施,究竟是在保護我們的民主,還是在撕裂我們的社會?這些問題,或許沒有標準答案,但它們值得每一個關心台灣未來的人深入思考。法律應該是團結社會的紐帶,而不應該成為分化人民的工具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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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:修法的十字路口——走向精準防衛



經過五年的實施與觀察,現在或许是时候认真讨论《反滲透法》的修法问题了。修法不是要否定这部法律存在的必要,而是要让它更加完善、更加精准、更加符合法治的精神。首先,我们需要思考的是:如何区分「統戰行為」與「正常商業文化交流」?這兩者之間的界線,長期以來一直是法律適用上最大的難題。统戰行為的目標明確就是要影響台灣的政治決策,其手段往往具有隱蔽性與欺騙性;而正常的商業文化交流,則是基於互利互惠的原则,透明公开地进行。如果我们的法律无法清晰地区分这两种不同的行为,那么它的精准性就会大打折扣。我们需要更具体、更明确的法律条文,让执法者能够准确地判断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限制,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。



修法的第二个方向,或许可以从「行为犯」转向「结果犯」的思维出发。现行的《反滲透法》,对于许多行为采取了「有行为即违法」的严格立场,这种立场虽然能够发挥最大的吓阻效果,但也容易造成「过度执法」的问题。如果我们将焦点从「行为」转向「结果」,也就是说,只有当某种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明确的危害结果时,才予以处罚,这样可以在保护国家安全的同时,给予公民更大的活动空间。当然,这种转变也需要配套的制度设计,比如更完善的监控机制、更及时的预警系统等,以确保在放宽行为限制的同时,不会削弱对真正威胁的防范能力。



第三个重要的方向,是建立更加完善的外部监督与救济机制。目前《反滲透法》的执行,主要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,这种「自己踢球、自己吹哨」的模式,难以避免权力滥用的风险。我们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审查委员会,对行政機關的认定进行外部监督;也可以提供更多的救济渠道,让被调查的公民有更多机会为自己辩护。更重要的是,我们需要建立一套透明的资讯公开机制,让执法的过程与结果接受社会的检验。唯有如此,才能在「国安」与「人权」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点。修法的过程,必然会引发激烈的讨论,但我们必须相信,只有通过理性、开放的对话,我们才能找到最适合台湾的道路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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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:在恐懼與自由之間



民主的韌性,從來不在於築牆的高度,而在於系統的自我修正能力。《反滲透法》實施五年後的今天,我們站在一個歷史的十字路口。我們可以選擇繼續在恐懼與猜疑中徘徊,讓這部法律成為加深社會裂痕的工具;或者,我們可以選擇以更理性、更開放的態度來面對這部法律的不足,讓它成為促進社會團結的契機。這並不是說,我們應該放棄對國家安全的追求,而是要追求一種更精準、更人性化的安全防護。真正的安全,不是建立在恐懼的基礎上,而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。當公民信任自己的政府、信任司法制度、信任彼此時,這個社會的韌性自然會增強,外部的威脅也就更難以動搖我們的根本。



面對未來,我們需要建立一個更加成熟的法治對話。這種對話,不應該是情緒化的相互指責,也不應該是政治立場的相互攻擊,而應該是基於事實、基於理性、基於對共同價值的尊重來進行的。我們需要讓法學專家有更多的發聲空間,讓基層民眾的聲音被聽見,讓不同的觀點能夠在公共領域中自由交流。唯有如此,我們才能夠找到那條既能够保卫国家安全,又能够保护公民自由的中间道路。台灣走到今天,经历了无数的风雨与挑战,但我们始终保持着民主的薪火。现在,是我们这代人要做出选择与贡献的时刻了。让我们以智慧与勇气,共同书写下一章节的历史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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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

一、《反滲透法》實施五年來,主要面臨哪些法律適用上的困難?



《反滲透法》在實施過程中,面臨的最大困難在於法律構成要件的模糊性。「滲透來源」的定義過於寬泛,導致執法機關在認定什麼是「滲透行為」時缺乏明確的標準;「受指示」、「委託」、「資助」等關鍵要件的定義也不夠具體,造成不同檢察官或法官對類似案件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斷。此外,法律的「行為犯」特質,使得許多尚未產生實際危害的行為就被入罪,這種「寧可錯殺、不可放過」的立法邏輯,雖然能夠發揮最大的嚇阻效果,卻也造成了寒蟬效應,影響了正常的兩岸民間交流。



二、五年來《反滲透法》的起訴率與定罪率為何普遍偏低?



根據法務部公布的資料,《反滲透法》案件的起訴率與定義率確實相對較低,這主要有幾個原因。首先,法律構成要件的模糊性,讓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起訴時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,為了避免造成冤案,許多案件最終選擇不起訴或緩起訴。其次,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兩岸關係與人際網絡,取證過程困難,很難取得足以證明「受滲透來源指示」的明確證據。第三,在「國安」大帽下,案件的審理往往涉及機密證據的使用,這也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。低起訴率並不意味著法律沒有存在的必要,而是提醒我們需要更精準的法律設計。



三、《反滲透法》對台灣的兩岸民間交流造成了什麼影響?



《反滲透法》的實施,對台灣的兩岸民間交流造成了顯著的寒蟬效應。基層的里長、宮廟、學校等單位,因為擔心被扣上「滲透」的帽子,開始自我審查,減少或取消了許多原本計畫中的交流活動。台商群體也受到了影響,許多人對於與大陸方面的正常商業往來產生了顧慮,深怕任何接觸都被解讀為「受滲透來源指示」。這種「正常交流被污名化」的現象,不僅影響了兩岸關係的正常發展,也在無形中撕裂了台灣社會內部的信任基礎。



四、與美國的FARA法案相比,台灣的《反滲透法》有何不同?



美國的《外國代理人登記法》(FARA)與台灣的《反滲透法》在設計理念上存在根本性的差異。FARA採取的是「登記制」而非「禁止制」,其精神在於「陽光法案」——要求替外國勢力進行政治活動的個人或機構必須公開登記,讓民眾能夠知悉這些活動的存在,但並不直接禁止這些行為。台灣的《滬透法》則採取「禁止制」,對於特定的滲透行為直接予以刑事處罰。這種差異反映了不同的法治傳統與安全觀念,也各自面臨著不同的挑戰與批評。



五、澳洲的反外國干預法可以提供台灣哪些經驗教訓?



澳洲二○一八年通過的《反外國干預法》,與台灣的《反滲透法》在立法背景與執行經驗上有很多相似之處。澳洲的經驗顯示,這類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容易引發寒蟬效應,學術界與商界與外國的正常往來受到影響。此外,定義的模糊性也是一個普遍的問題,執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往往面臨很大的裁量空間。澳洲後來通過的修法與配套措施,包括更明確的定義、更完善的救濟機制等,這些經驗對於台灣的修法討論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。



六、《反滲透法》是否存在「自我審查」的問題?



是的,《反滲透法》實施五年來,「自我審查」是一個被廣泛觀察到的現象。許多民眾因為擔心自己的行為被解讀為「滲透」或「配合敵對勢力」,而主動減少或放棄了原本正常的兩岸交流活動。這種自我審查不僅發生在個人層面,也出現在組織層面——許多社團、學校、企業在規劃與大陸相關的活動時,都會更加謹慎,甚至因為顧慮法律風險而選擇取消。自我審查的問題在於,它往往超出了法律實際規範的範圍,是民眾基於恐懼而進行的「過度迴避」,這對於公民自由的傷害,可能比法律本身還要大。



七、修法應該朝哪個方向進行,才能在國安與人權之間取得平衡?



修法的方向可以考慮以下幾個要點:首先,應該設法使法律構成要件更加明確,減少模糊空間,讓民眾能夠清楚知道什麼行為可以做、什麼行為不能做。其次,可以考慮從「行為犯」轉向「結果犯」的立法邏輯,給予民眾更大的行為空間,同時確保對真正造成危害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。第三,應該建立更加完善的外部監督與救濟機制,包括設立獨立的審查委員會、提供更多的救濟渠道、建立透明的資訊公開機制等。第四,可以考慮引進類似美國FARA的「登記制度」,讓某些特定的活動必須公開登記而非直接禁止,這種方式或許能夠在保護國安的同時,減少對公民自由的衝擊。



八、一般民眾應該如何面對《反滲透法》帶來的不確定性?



一般民眾在面對《反滲透法》帶來的不確定性時,首先應該要有的心態是「了解但不必過度恐懼」。建議花時間閱讀法律的原文與相關說明,了解哪些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,哪些行為是法律沒有規範的。其次,在進行任何可能涉及兩岸交流的活動前,可以事先諮詢專業的法律意見,了解可能的法律風險。第三,對於執法機關的調查應該積極配合,但也應該懂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,包括聘請律師、要求說明理由等。最重要的是,不要因為恐懼而放棄正常的社會互動與交流,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我們,而不是讓我們生活在恐懼之中。



九、《反滲透法》是否可能被用作政治攻防的工具?



這種可能性確實存在,也是許多人擔憂的問題。在台灣高度政治化的環境中,任何涉及「兩岸」或「國家安全」的議題,都可能被無限上綱,成為政治攻防的工具。《反滲透法》的存在,理論上可以被用來打壓不同政治立場的對手,或者用來製造「綠色恐怖」的印象,進一步撕裂社會。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,我們需要建立更加透明的執法機制、加強司法審查的力量、確保被告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。唯有如此,才能夠降低法律被政治濫用的風險,讓法律回歸其應有的功能。



十、未來台灣的反滲透法制應該如何發展?



未來台灣的反滲透法制發展,應該朝向「精準化」、「透明化」與「民主化」三個方向前進。精準化意味著要讓法律的構成要件更加明確,區分「真正的威脅」與「正常的交流」,避免「玉石俱焚」的情況發生。透明化意味著要讓執法的過程更加公開,接受社會的監督,讓民眾能夠了解法律是如何被適用的。民主化意味著要讓修法與立法的過程更加開放,讓不同的聲音都能夠被聽見,讓法律能夠真正反映社會的共識而非少數人的意志。台灣的民主走到今天,已經證明了我們有能力面對各種挑戰,我相信未來的道路雖然艱辛,但只要我們保持理性與開放,就一定能夠找到最適合我們的答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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